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残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管理与监督,加强风险防控,提高会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会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各成员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事项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残联及自治区残联主席团的重要文件、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自治区残联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三)研究并决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制定等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机关各部室和会属各单位干部的任免、调整、考核、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并决定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六)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3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宜。研究并确定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三、主要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会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会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应严格坚持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的过程。
四、监督检查
(一)会党组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对所分管部室和会属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二)机关纪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会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