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督查问责力度推动工作落实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残联实际,就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实行督查问责,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导,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督查问责力度推动工作落实的通知》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全面推动落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纲要规划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机关各部室和会属单位承担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等情况的督促检查、纠错问责力度,督促机关各部室和会属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全区残疾人早日实现小康这个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组织领导
督查工作在会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自治区残联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瑞平(党组书记、理事长)
副组长:冀育青(机关党委书记、副理事长)
成 员:贾 鹏(机关党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
马淑平(机关调研员)
许瑞卿(机关纪委专职干事)
韩 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主任)
张文胜(特殊职业技术学校校长)
张 勤(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王 军(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贾鹏同志兼任。
三、督查方式
坚持定期督查与随时专项抽查相结合,日常性的工作每月开展一次综合督查,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工作进行随时专项督查,重点工作和残疾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实施跟踪督查。采取查阅相关资料与现场查验相结合、座谈了解与明察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使督查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残联系统内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四、督查问责的范围
按照自治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和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明确的重点工作及党组理事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重点对机关各部室和会属单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进行督察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中国残联和自治区残联主席团出台的重要文件、决定、指示,安排的重要任务、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执行不力,影响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等方面,工作履职不到位、拖时误事、工作成效不明显,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政策法规,在研究并决定机关各部室和会属各单位干部的任免、调整等事项时,对考核考查不细、不到位,有弄虚作假现象,出现“带病提拔”的;
(四)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中,吃、拿、卡、要,钻制度空子、趁机捞取不义之财的;
(五)在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等大额度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资金,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的;
(六)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双创”政策过程中,对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创业不得力、效率低下甚至无所作为的;
(七)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过程中,心存侥幸、我行我素,不收手、不收敛的;
(八)在服务接待残疾人过程中,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态度不端正、言行不一致,故意为难、哄骗残疾人以及慵懒散作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除以上几项重点工作外,还要根据自治区残联工作推进情况,对其它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组织。机关各部室和会属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重点工作督查问责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督查问责工作,认真配合督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主动做好自查自纠。督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内部将进一步细化督查问责工作任务,抓住重点工作内容进行督查问责,既要突出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问责,也要对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具体规定精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健全制度,明确要求。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机关各部室和会属各单位是执行统计月报制度的责任单位,每月要将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督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每月一次督查通报制度,督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工作的督查问责作为月调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核实、汇总,向会党组、理事会报告并在残联系统内进行通报,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报总体情况。建立督查整改制度,督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发出督查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单位要制定出详实的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抓好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上报督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问题严重的责任单位,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鼓励先进,严肃问责。要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和事,要大力宣传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拖拉、影响残联工作进度和整体形象的要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问责并与公职人员年度考核挂钩。特别是对督查内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要视情对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或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损害群众特别是残疾人利益的典型案件,全面营造残联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