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处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县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数据录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进行数据处理。
全区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技术保障支持、及其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盟市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全区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要求,组织本地区动态更新数据处理相关工作,对下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解决数据处理中的问题,管理本地区系统用户,对下级上报的动态更新信息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旗县(市区)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的数据处理人员,完成年度动态更新信息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作任务
数据处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信息数据的录入、编辑净化、抽查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等。
(一)工作内容。数据处理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登记表》(简称《残疾人登记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社区登记表》(简称《社区登记表》)为直接处理对象。
(二)数据量。以村(社区)为单位填报的《社区登记表》14588张;以残疾人为单位填报的《残疾人登记表》以截至当年6月30日登记进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持证残疾人总数为准。
三、实施步骤
全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数据处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数据准备。旗县(市区)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组织核实更新辖区内的行政区划、专职委员和持证残疾人信息。
1. 行政区划。核实本地区乡镇以下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更新区划信息。
2. 专职委员。以2015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核实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信息为基础,核实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匹配。
3. 持证残疾人。对本地区截止当年6月30日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残疾人证办理的残疾人,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嘎查、村(社区)。
(二)数据处理。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成信息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抽查,逐级完成数据汇总及上报工作。数据处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系统设定的数据审核规则,对发现的错误,要认真核实订正。
(三)数据上报。各盟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15日。
四、质量控制
(一)数据录入。严格按照“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动态更新管理系统”)设定的数据审核规则开展数据录入。对登记表中不符合系统设定的逻辑审核规则而产生的疑问数据,应由同级或下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填报单位查询核实,对确有错误的数据在原表中予以更正,并注明数据更正原因、时间和责任人。
(二)数据检查。动态更新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检查和比对功能对每一单位的当年数据处理进度情况及相对上年的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比对,并予以提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表已报、未报情况及入户填报率;一户多残对应情况;主要调查指标相对上年数据的变化等。对于系统提示的异常信息,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五、安全与保密
各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动态更新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和数据安全,做到安全防范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经手的登记表必须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残疾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各级数据处理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要保护好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得外泄。
各级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及工作人员未经自治区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数据处理的各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