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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

作者:内蒙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30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和参与能力以及自理能力方面的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既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有关部门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十二五”时期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主要任务目标的实现和完成,现就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指导,增强政府提供残疾人基本托养服务的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格局。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多元化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范围优先发展;坚持保障急需,循序渐进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深入发展;坚持动员社会,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资源共享,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资源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残疾人托养服务手段和模式。
  二、多元化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三)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公共服务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努力建设一批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的骨干示范托养服务机构,着力保障残疾程度重、家庭生活困难、托养服务需求强烈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托养服务。
  (四)大力发展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机构为依托,搭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居家托养服务平台和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
  (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增加残疾人托养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需求。
  三、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
  (六)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制度研究,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实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动态化监督和行业化管理。
  (七)强化分类管理,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同等性质的托养服务机构实行同样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
  (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服务规范》等,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功能和标准,逐步实现国家相关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的贯彻落实。
  (九)逐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价体系,各地残联组织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的提高。
  (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库,实现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信息、服务信息、需求信息等资源共享,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提供信息支持。保障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四、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力度
  (十一)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
  (十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土地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与公办托养服务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十三)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对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研究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所使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劳动项目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十四)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托养服务开展需求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十五)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加强对民间投资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力度。各级残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纳入日常指导范围,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技术资源优势,为民办托养服务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五、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化建设
  (十七)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残疾人托养服务从业持证上岗,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十八)拓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内容,鼓励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以及残疾人专项康复服务、就业服务等相结合,鼓励公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文化机构等公共服务资源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互动发展。
  (十九)培育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残疾人以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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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以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为一体的正厅级人民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并承担政府委托的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同时,对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残联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主席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兼任。执行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8.5万,占全区总人口的6.39%,涉及470万家庭人口。内蒙古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宣传文体、残疾人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同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蒙古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残奥委员会及内蒙古肢残人、聋人、盲人、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五个专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