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17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8年9月1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党和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第七条  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托养、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科技信息化应用、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建设,深化自身改革,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联系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领导所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会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稿件来源:中国残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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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以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为一体的正厅级人民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并承担政府委托的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同时,对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残联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主席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兼任。执行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8.5万,占全区总人口的6.39%,涉及470万家庭人口。内蒙古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宣传文体、残疾人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同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蒙古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残奥委员会及内蒙古肢残人、聋人、盲人、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五个专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