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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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残联职能职责和“权责清单”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19

一、职能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法律确认的残疾人事业团体。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机编发〔2001〕141号)规定,我会主要职责是: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为社会作贡献。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工作;就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事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地方主性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7.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

8.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残联交办的与残疾人有关的工作。

自治区残联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主席由自治区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兼任。执行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自治区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权力清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我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我会所属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残疾人失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咨询、指导等日常服务;负责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工疗机构资格认定;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

三、责任清单

我会及工作人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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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以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为一体的正厅级人民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并承担政府委托的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同时,对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残联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主席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兼任。执行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8.5万,占全区总人口的6.39%,涉及470万家庭人口。内蒙古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宣传文体、残疾人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同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蒙古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残奥委员会及内蒙古肢残人、聋人、盲人、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五个专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