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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作者:内蒙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02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原则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在自治区积极推进依法治区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以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为基础,以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水平为目标,促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一)自治区残联主动协调配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用办公室工作,指导各盟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室工作,指导各盟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盟市要全面完成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设工作。2012年底前,盟市 全部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13年底前,旗县全部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盟市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文件要报自治区残联备案;成立旗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用办公室的文件要报盟市级残联备案。
   (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成单位应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鼓励扩大至人大、政协、财政等单位。参加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级办公室的单位应当明确和履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具体职责。
   (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当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处理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验。
   (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部署,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
   (一)自治区残联要协调配合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各盟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的指导,制定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盟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盟市要积极协调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妔工作。“十二五”期间,在盟市和旗县普遍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参加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基本形成残疾人救助工作网络。各盟市残联要制定本地区残疾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计划,报自治区残联备案。2012年之前,各盟市要全部完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任务;2013年之前,各旗县要全部完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任务。
   (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通过社会化方式展工作。将愿意从事法律救助工作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等作为主要工作力量,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建立相应工作衔接机制,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规范相应工作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转介到相应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并协助残疾人当事人获得相应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将直接承办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在办公室所公开,对符合规定的法律救助案件要及时、免费办理。
   (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注重一句话人法律纠纷的事前防范机制建设,加强对残疾人从事法律事务的指导和帮助。要注重通过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制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的内容。
   (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注重制度建设。建立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包括咨询、代书、转介、直接办理等在内的所有案件都应当有完整的登记和档案。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对第年为理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提交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上级残联。
四、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的保障机制
   (一)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残联党组、理事会要提高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认识,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作为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解决残疾人反映问题的重要方式和渠道,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作业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纳入相关工作部署和评估考核中。
   (二)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推动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工作经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经费、案件办理费用、工作人员补贴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具备相应工作条件,工作场所、工作设备等要符合工作需要。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要尽快建成“残疾人法律救助网”,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台帐制度,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信息,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
   (四)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研究。要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基础论研究,开展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五、检查督导
   (一)各级残联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自查工作;盟市残联要及时指导旗县残联工作,并适时开展相关抽查和检查。
   (二)自治区残联分别旦2013年和2015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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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8.5万,占全区总人口的6.39%,涉及470万家庭人口。内蒙古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宣传文体、残疾人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同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蒙古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残奥委员会及内蒙古肢残人、聋人、盲人、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五个专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