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服务 >> 法律维权 >> 维权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作者:内蒙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02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残疾人事发展“十二五”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过程中,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规体系和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规实施为重点,加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更上新台阶,
二、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一)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各盟市残联要采取多形式,广泛学习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并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保障条款,促进残疾人各项优惠特惠措施的贯彻落实。自治区残联要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教育厅等部门,共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条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二)积极参与涉及残疾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各级残联要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涉及残疾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在社会救助法、精神卫生法等立法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的现状、需求和残疾人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反映给相关立法机关,提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意见和建设,争取相关立法中有更多保障残疾人的条款和内容。 
    (三)推动适时制定和修改地方优惠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及时开展优惠扶助残疾人政策规定的制定工作,逐步推进优惠扶助规定的制度化,促进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规定的贯彻施。
    (四)推动保障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立法参与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国家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既是残疾人行使政法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在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发挥广大残疾人的聪明才智。因此,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相关立法和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各级残联要主动参与按照立法和政策制机关的统一安排,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不同类别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将意见与建设及时反映给相关立法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同时,各级残联要始终站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立场,代表残疾人的利益,积极与相关立法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协调,促进相关立法和政策充分考虑残疾人 需求,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五)加强残疾人立法基础论研究。有条件的残联要积极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残疾人立法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要注重在日常维权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积极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针对近期立法和实践中反映出的重点问题,如残疾人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刑事责任减免等问题,要开展深入分析研究,各极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应立法机构。
三、推动残疾人事业法律规实施
    (一)配合做好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各级政协开展执法视察和调研是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十二五”期间,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同级人大、政协至少开展一次《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要重点围国家机关、事为单位 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残疾人医疗康复等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立法后评估工作 是各级人大近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本级人大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分析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三)积极协调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政府残式委及其组成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法律规定能名得到贯彻执行。
四、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
    (一)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本级党委、政府“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并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通过专题报告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他们对残疾人事为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了解,进而在相关政策制定、执行和实际工作中主动依法维护开道人权益;二是积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公众理解、关心残疾人事为发展,支持、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问题,为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二)制定实施残联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自治区残联制定实施《自治区残联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全区残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具体安排,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盟市要根据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和自治区残联“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本级残联的“六五”普法规划。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一是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内工作内容析实用性,选择与残疾人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重点条款内容开展普法活动,让残疾人能够学有所用;二是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多样性,特别是要注重新媒体和新宣传方式的运用,增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新颖性和吸引力;三是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特别是是充分考虑不同类虽残疾人的不同需求,避免普法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各级残联要逐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弥补不足,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三)制定实施残疾人工作者法制教育培训的具体计划。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的法制教育培训,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前担和关键。各级残联要制定残疾人工作者法制教育培训的计划,教育培训资源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残疾人工作者倾斜。通过逐级培训方式,“十二五”期间完成4000名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任务,提高各级残联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残联要做好普法软件的推广使用工作,为残疾人工作者淡学法、用法提供便利和帮助。
五、积极推动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
    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公约的正式缔约国,并提交了第一份履约报告。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将全面融入国际社会,接受联合国履约监督机制的监督。为更好地做好《残疾人权利 公约》履约工作,各盟市残联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对公约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掌握公约的基本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为开展残疾人工作和相关政制定奠定基础。二要加强对公约理念和原则精神的运用。各级残联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残疾人事务中,要积极运用公约的理念和原则 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在相关立法和政策定过程中,要学会利用公约维护残疾人的权益,积极为残疾人谋利益。三要加强公约的研究。各级残联要与科研院所合作,做好公约研究工作,为更好地履行公约和促进残疾人事来发展奠定基础。
六、不断完善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机制
    (一)做好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各盟市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机制为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参与国是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盟市残联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残疾人、残疾人亲友 和残疾人工作者参政议政工作研讨会,充分听取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在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残疾人事为以展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他们提交建议、提案,推动残疾人事为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根据相关要求,妥善办理人大、政协交为的建议、提案。各级残联在相关会议、调研中,可以邀请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人在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增进他们对残疾人事为发展状况和残疾人需求的了解。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折基本信息,搭建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
    (二)做好人大、政协换届中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推荐工作。各级残联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参政议政工作的重视,认真做好人大、政协换届中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推荐工作。推荐工作既要注意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的平衡,残疾人、残疾人亲友 和残疾人工作者之前的平衡,又要充分考虑性别、民族、党派、行为、地区等因素,要所那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代表残疾人利益、为元首人服务的优秀人才遴选出来、推荐上支。要努力使椎荐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升,在国家民主政汉生活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七、检查评估
    (一)各级残联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自查工作;上级残联要及时指导下级残联工作,并适时开展相关抽查各检查。
    (二)自治区残联分别与2013年和2015年进行残疾人事业法制工作中期和终期检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无障碍通道 | 无障碍操作说明 | 网站使用帮助

Copyright @ 2017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蒙ICP备17001531号

维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三级等保备案号:15000099018-19001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石化路 电话:0471-6520471 传真:0471-6520471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以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为一体的正厅级人民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并承担政府委托的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同时,对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残联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主席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兼任。执行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8.5万,占全区总人口的6.39%,涉及470万家庭人口。内蒙古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宣传文体、残疾人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同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蒙古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残奥委员会及内蒙古肢残人、聋人、盲人、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五个专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