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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集宁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刘春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通报

作者:内蒙古残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4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以实际行动促进党风政风转变,带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现将自治区纪委近期查处的集宁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刘春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通报如下。

 刘春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问题:一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刘春任乌海市市委常委、海勃湾区区委书记期间,一直使用海勃湾区党政办公大楼一间37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间17平方米的办公室,两办公室总面积为54平方米,超出规定标准24平方米。二是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并超标准使用。2016年6月,刘春因其使用的车辆车况较差,要求海勃湾区区委办主任田宝和为其调配一辆性能好的车辆。田宝和得知海勃湾区公安分局拥有备用车辆后,便与该分局时任局长王灿发协商,由该分局为刘春提供一辆性能好的备用车辆使用。2016年8月3日,由海勃湾区区委办公室出具借条,向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借用一辆评估价为30.37万元、排气量为2.975升的车牌号为蒙CTT009的帕萨特牌轿车供刘春使用,直至2017年7月才将该车归还海勃湾区公安分局。

 2018年4月4日,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乌海市纪委对海勃湾区区委办主任田宝和及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灿发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乌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乌海市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进一步检查整改。

 刘春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和三令五申相关纪律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无视纪律,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充分反映出该同志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淡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根深蒂固,特权思想比较严重。刘春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教训深刻,影响很坏,全区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作风,经常查表现、找差距,坚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作为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扭住不放、寸步不让,管出习惯、化风成俗;要密切关注“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等新动向新表现,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卷土重来;要结合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紧密联系本地区、部门和单位实际,既善于解决老问题、也善于发现新问题,重点纠正一些领导干部爱惜羽毛、回避问题、庸懒无为,一些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问题;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阻碍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抓住典型、坚决问责、形成威慑;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严格约束自己,严格家教家风,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让特权行为滋长蔓延,以清新的廉洁之风,促进党风政风社风进一步好转。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转载中共内蒙古纪委办公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