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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职责

作者:自治区纪委驻民政厅纪检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2-1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20185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职责定位如下:

1.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是自治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自治区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2. 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应紧紧依靠自治区纪委监委开展工作,代表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在自治区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履行纪检和监察相关职能,把监督触角延伸到被监督单位最前端,当好“哨兵”和“探头”,使监督更精准更有效。

3. 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与自治区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开发办公室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范围主要是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直属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区管干部和处级干部。

 4. 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加强对自治区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纪委、直属单位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问题线索相互移送、会商研判、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可以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纪检组织工作力量进行调度,形成监督合力。

    5. 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切实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结合,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