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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29

     一、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申领核发对象

  (一)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1-4级残疾人;

  (二)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2级重度残疾人。

  (三)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3、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四)持呼和浩特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人。

  二、申领核发标准

  (一)低保家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申领核发;

  (二)低保3-4级、低收入1-4级残疾人和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3、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申领对象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但享受标准不同,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领核发,不得重复计发。

  残疾人领取的专项补助金,在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社会救助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领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监护人)可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提出申请。

  即: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以及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相关证明,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人持老年证(每年需附其生存证明),由村、居委盖章确认,同时填写《呼和浩特市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申请表》,经所在街(镇)残联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街镇残联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或者实际居住社区(村、居)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呼和浩特市残疾人电子政务网,报区(县级市)残联审批,区(县级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回复并从下月起计发。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指定专人为其办理,按前款手续审批发放。

  (二)专项补助金每半年申报一次,对于首次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再次申报时,村(居)委需提供其生存证明及收入证明(如有要求提供其无收入证明),交街镇残联入档备案。

  四、资金渠道、区、县级市分担比例及发放办法

  发放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来源渠道,由呼和浩特市级财政与各区、县级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申领核发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银行代发。

  市财政补助金采取预拨方式,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放的补助金进行清算并同时下拨本年度的补助金。

  专项资金的申领核发将由相关部门监督,并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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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7月30日,是以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为一体的正厅级人民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并承担政府委托的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同时,对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进行业务指导。自治区残联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主席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兼任。执行理事会为常设机构,负责残联的日常工作。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主任由自治区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残联理事长担任残工委副主任,业务上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8.5万,占全区总人口的6.39%,涉及470万家庭人口。内蒙古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宣传文体、残疾人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同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蒙古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残奥委员会及内蒙古肢残人、聋人、盲人、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五个专门协会。